犯重罪免驚? 群聯董座緩起訴遭撤銷 - 股票

By Tracy
at 2017-11-17T20:0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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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ttp://www.appledaily.com.tw/realtimenews/article/new/20171117/1243208/
新竹地檢署偵辦上櫃公司群聯(8299)偽造文書、利用循環交易將資金挪往海外公司及隱
暱關係人交易弊案,認為群聯董事長潘健成及公司重要幹部共12人雖犯《證交法》3年以
上、10年以下的 申報不實罪,依法原不得緩起訴,但因12人都自白犯罪且未造成公司損
失,最後仍將他們緩起訴。不過事後依職權聲請再議,高檢署認為,潘建成等人涉犯3年
以上重罪,竟給予緩起訴,並不適宜,因此撤銷潘等人緩起訴處分,發回新竹地檢署續行
偵查。
1990年11月,潘健成、伍漢維、歐陽志光、楊俊勇、許智仁創立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,
並於2004年12月6 日上櫃,主要從事快閃記憶體控制晶片以及隨身碟、記憶卡等flash 應
用系統產品的研發與銷售等業務。另外潘健成還自2002年至2006年間,透過人頭成立匯聚
投資、群聚投資、聯東電子、華威達公司,潘隱身幕後操控。
新竹地檢查出,群聯所需求的快閃記憶體,都是向日本東芝採購,雙方合作密切,群聯有
時為了配合東芝的銷售政策,無法以較低的優惠價或是庫存價購入,但日本東芝仍會在後
續的交易中給予補償。
為了因應這個問題,潘建成設立聯東電子,由聯東向日本東芝採購快閃記憶體次級品,經
過檢測分類後再售回群聯,並藉此吸收因無法以最優惠價格採購所提高的進貨成本。
另外,若是遇到需要削價競爭的市場,潘健成則以實質掌控的香港的永馳或華威達公司做
為跳板。有時群聯出貨給華威達後,如果遇到市場價格變動或其他因素無法銷售時,這批
貨會經由聯東電子售回群聯對外銷售。
潘健成設計的這套進貨、銷貨管道,原本只是讓群聯及相關子公司能夠靈活交易,但到最
後,潘為了減少聯東、華威達的資金持有成本,讓資金更加靈活運用,竟利用這套進、銷
貨管道,自2009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止,與子公司進行虛假(循環)交易,將資金移往香
港永馳公司,同時再將這些虛假交易列在群聯財務報表、美化財報。
檢調還查出,群聯、聯東、華威達、香港永馳互為關係人,自2009年至2014年間,與群聯
之間進、銷貨金額均達1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的20%,屬於關係人的重大交易事項,卻未依
規定在各年度的財務報告註明,隱匿關係人交易。
檢調發動搜索並將潘健成等人約談到案後,潘等人均坦承犯行,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潘等人
除了涉犯《刑法》偽造文書罪外,還涉犯《證交法》171條第1 項第1款之申報不實罪,這
個部分應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1000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。
檢察官認為,《證交法》第171條第5項規定「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,在偵查中自白,如有
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,減輕其刑」,潘男在偵查中自白,本件又無犯罪所
得,所以減輕法定刑至2分之1後,最輕刑度已變更為1年6月。
同時考量潘健成等人確實沒有透過這個犯罪謀求個人不法利益,因此給予緩起訴,其中潘
健成的部分,緩起訴期間為2年,立悔過書、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起1年6個月內,向公
庫支付1億1000萬元,另外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次。
但高檢署不認同新竹地檢署的決定,認為潘建成等人身為股票上市公司負責人及高階主管
,涉犯3年以上重罪,檢方竟給予緩起訴,顯然不適宜,因此撤銷緩起訴處分,將全案發
回新竹地檢署重新偵辦。 (游仁汶、呂志明/台北報導)
心得:
禮拜一潘董人品大考驗,不知道光頭王下車了嗎?好公司遇到倒楣事應該要___?
--
新竹地檢署偵辦上櫃公司群聯(8299)偽造文書、利用循環交易將資金挪往海外公司及隱
暱關係人交易弊案,認為群聯董事長潘健成及公司重要幹部共12人雖犯《證交法》3年以
上、10年以下的 申報不實罪,依法原不得緩起訴,但因12人都自白犯罪且未造成公司損
失,最後仍將他們緩起訴。不過事後依職權聲請再議,高檢署認為,潘建成等人涉犯3年
以上重罪,竟給予緩起訴,並不適宜,因此撤銷潘等人緩起訴處分,發回新竹地檢署續行
偵查。
1990年11月,潘健成、伍漢維、歐陽志光、楊俊勇、許智仁創立群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,
並於2004年12月6 日上櫃,主要從事快閃記憶體控制晶片以及隨身碟、記憶卡等flash 應
用系統產品的研發與銷售等業務。另外潘健成還自2002年至2006年間,透過人頭成立匯聚
投資、群聚投資、聯東電子、華威達公司,潘隱身幕後操控。
新竹地檢查出,群聯所需求的快閃記憶體,都是向日本東芝採購,雙方合作密切,群聯有
時為了配合東芝的銷售政策,無法以較低的優惠價或是庫存價購入,但日本東芝仍會在後
續的交易中給予補償。
為了因應這個問題,潘建成設立聯東電子,由聯東向日本東芝採購快閃記憶體次級品,經
過檢測分類後再售回群聯,並藉此吸收因無法以最優惠價格採購所提高的進貨成本。
另外,若是遇到需要削價競爭的市場,潘健成則以實質掌控的香港的永馳或華威達公司做
為跳板。有時群聯出貨給華威達後,如果遇到市場價格變動或其他因素無法銷售時,這批
貨會經由聯東電子售回群聯對外銷售。
潘健成設計的這套進貨、銷貨管道,原本只是讓群聯及相關子公司能夠靈活交易,但到最
後,潘為了減少聯東、華威達的資金持有成本,讓資金更加靈活運用,竟利用這套進、銷
貨管道,自2009年3月起至2014年10月止,與子公司進行虛假(循環)交易,將資金移往香
港永馳公司,同時再將這些虛假交易列在群聯財務報表、美化財報。
檢調還查出,群聯、聯東、華威達、香港永馳互為關係人,自2009年至2014年間,與群聯
之間進、銷貨金額均達1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的20%,屬於關係人的重大交易事項,卻未依
規定在各年度的財務報告註明,隱匿關係人交易。
檢調發動搜索並將潘健成等人約談到案後,潘等人均坦承犯行,檢察官調查後認為潘等人
除了涉犯《刑法》偽造文書罪外,還涉犯《證交法》171條第1 項第1款之申報不實罪,這
個部分應處3年以上、10年以下徒刑,得併科1000萬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。
檢察官認為,《證交法》第171條第5項規定「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,在偵查中自白,如有
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,減輕其刑」,潘男在偵查中自白,本件又無犯罪所
得,所以減輕法定刑至2分之1後,最輕刑度已變更為1年6月。
同時考量潘健成等人確實沒有透過這個犯罪謀求個人不法利益,因此給予緩起訴,其中潘
健成的部分,緩起訴期間為2年,立悔過書、並於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起1年6個月內,向公
庫支付1億1000萬元,另外在緩起訴處分確定後參加法治教育課程2次。
但高檢署不認同新竹地檢署的決定,認為潘建成等人身為股票上市公司負責人及高階主管
,涉犯3年以上重罪,檢方竟給予緩起訴,顯然不適宜,因此撤銷緩起訴處分,將全案發
回新竹地檢署重新偵辦。 (游仁汶、呂志明/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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